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某些罪名,如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何为贪污罪未遂,有何具体表现形式?
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情况。在刑法中:贪污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图,并且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被发现、阻止、放弃等)未能实际占有财物,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未遂。
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但因外部因素未能成功。
2. 行为人已经着手转移、隐藏公共财物,但在转移或隐藏过程中被发现或阻止。
3. 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贪污行为,但由于财物性质、状态等原因无法实际占有,例如,财物已被冻结、查封等。
4. 行为人虽然已取得财物,但在尚未实际控制或使用前被制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两条法律规定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未遂形态。贪污罪未遂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实施贪污行为,以及是否因为非自身意愿的因素导致犯罪未能完成。
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不仅有助于明确法律责任,也有利于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社会公正和公平。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其具体的工作性质和职责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