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明知故犯”在生产销售劣药罪中的作用?
在生产销售劣药罪中,“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清楚地知道他们正在生产或销售的药品质量不合格,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仍执意进行。这种主观故意是构成该罪的重要元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二)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与定罪有何关联?
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直接影响到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劣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导致身体机能严重损害、长期疾病、残疾或者生命危险等情况。而“致人死亡”则指因使用劣药直接导致死亡的结果。
定罪的关键在于确定劣药与人体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需要通过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来确定。如果能证明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责任人将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劣药罪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销售、质量等有详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标准的界定。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越严重,其对应的刑事责任也就越重,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严格保护。
“明知故犯”在生产销售劣药罪中的作用在于,它揭示了行为人的恶意和故意,这是加重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重点审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状态,以确定其是否明知并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