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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重大损失”的判定是否包含间接损失?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 来源: 郑州刑事大律师
[导读]:在刑法中,对于“渎职罪”所涉及的“重大损失”的判定是否包含间接损失,是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可以认为在特定情况下,间接损失也可能被纳入重大损失的计算范围。

渎职罪“重大损失”的判定是否包含间接损失?

渎职罪中的“重大损失”,通常指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对于间接损失是否计入,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理论上,如果行为人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了可预见且能够合理计量的间接损失,那么这部分损失应视为与渎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渎职罪作出了规定,但对于“重大损失”的具体界定,并未明确提及间接损失。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中,明确了“经济损失”的认定应当以立案时的实际损失为基准,结合渎职行为对造成损失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虽未明示包含间接损失,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往往会考虑渎职行为的全部危害后果。

“重大损失”在渎职罪中的量化标准是什么?

在渎职罪中,“重大损失”的量化标准并非全国统一的绝对数值,而是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重大损失主要指国家、社会或者人民利益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种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资金流失等,也包括间接损失,例如对国家政策实施的影响、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等。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中,都提到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表述,但并未明确具体的金额标准。实践中,通常会参照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来确定“重大损失”的量化标准,这往往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等因素加以考量。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或会议纪要,例如: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八条对重大损失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的是,上述法规分析及依据为一般性描述,具体案件中的“重大损失”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最新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对“重大损失”是否包含间接损失没有明确表述,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对间接损失进行综合性考量,尤其是当间接损失明显、可预见并且能够合理计量时,可能会将其视为构成“重大损失”的一部分。因此,在处理具体的渎职案件时,需要结合案情、证据及法律精神,全面评估并确定“重大损失”的范围。同时,也希望未来立法或司法解释能对此进一步明确,以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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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郑州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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