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的取保候审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羁押的人在判决执行前已被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取保候审虽然不是实际的羁押状态,但其本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因此,取保候审期间也应当视为“被羁押”的一种特殊形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折抵刑期。但是,管制的刑期,不因任何情况折抵刑期。”
因此,对于在判决前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且无违法行为的被告人,其取保候审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折抵刑期。
有期徒刑与附加刑的执行顺序是怎样的?
在刑法体系中,有期徒刑与附加刑可能同时适用于一个罪犯。执行顺序上,两者并非同时执行,而是主刑(即有期徒刑)优先执行,待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附加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属于主刑的一种。而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则是在判处主刑的同时或单独判处的刑罚,其执行通常不与主刑同时进行,而是主刑执行完毕后再行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期徒刑作为主刑先于附加刑执行,附加刑则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按照判决继续执行。
判决前的取保候审时间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计算折抵天数以及是否存在不能折抵的情形,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有此类法律需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为详细和准确的法律意见。